(2017)云082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付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付昌,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景东县人,居住于景东县。因本案,2017年3月6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11日被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付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付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张付昌和白某因为玩牌的事情发生争吵后各自回家,次日早上9时30分许,白某到张付昌家院场找张付昌理论,并用脚踢张付昌的腹部一下,被张付昌按倒在地上将其控制。张付昌将白某放开后二人争执至张付昌家门外,白某再次用拳头打向张付昌,张付昌一气之下用拳头打向白某头面部,两人相互扭打在一起,后被路过的伍某劝开,各自回家。经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头面部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付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张付昌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张付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张付昌和被害人白某在自毕某家玩牌时发生争吵。次日早上9时30分许,被害人白某到被告人张付昌家院场找被告人张付昌理论,被害人白某用脚踢被告人张付昌的腹部一下,被告人张付昌将被害人白某按倒在地上,在旁人相劝下,被告人张付昌将被害人白某放开。二人走出被告人张付昌家院场外的路边,被害人白某用拳头打被告人张付昌,被告人张付昌即用拳头打向被害人白某头面部、臀部、腰部,后被路过的伍某劝开。经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头面部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证实被告人张付昌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其无违法犯罪记录;2、受案登记表、处警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4日12时32分,杨某口头向景东县公安局漫湾派出所报案称,早上10时许,其儿子白某在景东县漫湾镇温竹村新田小组张付昌家外被张付昌打伤。民警接报后到现场核实,因白某伤势情况不明,建议白某待伤情恢复后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民警又到被告人张付昌家将被告人张付昌传唤到漫湾派出所接受调查;3、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床鉴字4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白某头面部损伤致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鼻骨骨折、右侧上颌窦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张付昌及被害人白某;4、白某被伤害一案现场制图、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景东县漫湾镇温竹村新田小组进出张付昌家的便道路上。被告人张付昌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无异议;5、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付昌与被害人白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付昌赔偿被害人白某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包含已支付的2000元),赔偿款已全部履行。被害人白某谅解被告人张付昌;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4日9时许,其在地里做农活,同村人告诉其,其儿子白某被张付昌打伤了。其跑到白某家,看见白某跪在院场的台阶上,手撑着地,头低着,其把白某扶起来,看见白某鼻子周围有一些干血迹,眼睛翻白,脸上发黑,其叫他也不回答。后伍某来到,把白某送到卫生院检查,其到派出所报案;7、证人伍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4日10时许,其到漫湾镇温竹村新田小组去做杀猪客,路过张付昌家,看见张付昌和白某两人在吵架,两人鼻孔都流血,其就去劝说两人,把白某送回家后离开。过了一会,有人打电话说白某昏过去了,其骑摩托车到白某家,和白某的父亲把白某送到漫湾卫生院;8、证人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4日9时许,其和梁某在张付昌家浇地坪,看见白某进到张付昌家院场。其忙着校水平,没注意看,后看见张付昌把白某按倒在地上,梁某也看见,就过去劝不要打架,劝开后白某和张付昌都走出院场。其听见他俩在公路边吵,是否动手没看见,就出去把张付昌劝进院场;9、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4日9时许,其和费某在张付昌家浇地坪,其和费某忙着校地坪,突然看见张付昌和白某搂搂抱抱,互相摔跤,接着两人就倒在地上,张付昌把白某的双手紧紧抱住,其去劝两人,张付昌就把白某放了,两人起来后,张付昌递烟给白某,并说出去外面好好说,其也跟着出去看,看见他们在外面在着,当时没有吵闹。后伍某来到把白某领回家了;10、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3日晚,其和张付昌到自某家做杀猪客,饭后玩牌时两人发生争吵。第二天早上醒来,其发现自己的右手小拇指弄出了一个伤口,怎么弄伤的其不清楚,其想起昨天和张付昌争吵的事就生气。9时许,其到张付昌家,张付昌家在浇灌地坪,其就进院场与张付昌吵起来,之后其用脚踢了张付昌肚子一脚,张付昌打了其脸上一拳,之后两人相互用拳头打对方,后张付昌把其双手拿住,把其按倒在地上。过来一会张付昌松开手,其走出张付昌家,张付昌跟在其后面骂其,其又回头与张付昌争吵,其想打他,手被他拿住,张付昌又打了其鼻子一拳,鼻子开始流血,腰部也被打了几下,其也用脚踢张付昌,后两人没有动手,只是相互叫骂,吴某来到把两人劝开,吴某跟其回家后离开,之后其头昏,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其与张付昌打架是一时冲动,其有很大责任,希望能对张付昌宽大处理;11、被告人张付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23日晚,其和白某到自毕某家做杀猪客,饭后玩牌时两人发生争吵。2016年12月24日早上,其请工在家打地坪,白某到其家院场,其以为来和其说和,就递烟给他,并向他道歉,白某说他不服,说着用脚踢了其腹部一下,又用拳头在其胸部打了一下,两人发生争吵,接着白某又用拳头打在其左脸部,其把他双手捏住按倒在地上。后其把白某放了,白某又用拳头将其嘴角打出血,其把白某推出其家院场,两人在院场外发生争吵,白某还用拳头打其,被其躲开,其就用右手朝白某的额头部使劲打了两拳,白某就被打倒在地,其上前在白某臀部、腰部打了几下,白某站起来骂其,后伍某将两人劝开,各自回家。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付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付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付昌伤害他人的身体要害部位,本案有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付昌的酌定情节,但本案被害人白某有过错,被告人张付昌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白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白某的谅解,本案有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付昌的情节。本院综合考量,给予被告人张付昌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张付昌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根据被告人张付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付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钟汝惠审判员 吴金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