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文初、德清县悦诚泡花碱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初,德清县悦诚泡花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初,男,汉族,1954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德清县。被执行人:德清县悦诚泡花碱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法尧。申请执行人杨文初与被执行人德清县悦城泡花碱厂(普通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4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9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没有支付人民币10000元,直至付清。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89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闻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