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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济南鲁泉宏泰商贸有限公司、李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鲁泉宏泰商贸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鲁泉宏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英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89年2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鲁泉宏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致使本案无法按时执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昌阳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人民陪审员  张 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