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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寿其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寿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84号罪犯陈寿其,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文盲,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寿其于2011年11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4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止共违规4次累计扣6分和自2017年1月起至2017年7月止无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227分,兑换表扬3次。间隔期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1867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寿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寿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