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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军、尚保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军,尚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财保98号申请人郭军,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新华街51号。身份证号342124196706150013。被申请人尚保华,原曾用名高汉松,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军与被申请人尚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尚保华位于安徽省涡阳县长青路西侧康乐小区房产(不动产证号:0010939号、0010940号)二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尚保华位于安徽省涡阳县长青路西侧康乐小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10939号、0010940号)二处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郭军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安徽省涡阳县淮中大道北侧(芍香路西)7幢301室(不动产权证号:0004584号)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振东审 判 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潘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