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夏紫璇与夏松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紫璇,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11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夏紫璇,女,200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松,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紫璇与被执行人夏松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未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