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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非诉行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众瀛联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众瀛联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非诉行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1404259-1。法定代表人:季相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苏众瀛联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外环路9号(F座1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181559-2。法定代表人:王静芳,该公司董事长。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澄人社察理字[2015]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江苏众瀛联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瀛公司)应于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范筱萌等73名职工工资2100695.49元。因被执行人众瀛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人社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澄非诉行审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书,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众瀛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人社局澄人社察理字[2015]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永刚审 判 员  蒋 东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