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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朱瑞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冯某,朱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朱瑞华,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河北省昌黎县。2010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瑞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1、冯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凤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冯某,被告人朱瑞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15时许,王某1与其亲属到昌黎县欢乐迪KTV二楼6666包间唱歌。期间,王某1与被告人朱瑞华在洗手间发生口角。被告人朱瑞华回到二楼212包间,将此事告知同去的赵海涛(在逃),赵海涛与被告人朱瑞华先后闯入王某1包间对王某1无故殴打。后又在二楼楼道内对王某1、冯某(王某1妻子)实施殴打,致二人受伤。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王某1的损伤为轻伤,冯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朱瑞华的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于某1、张某1、张某2、郝某、辛某、王某2、卞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冯某的陈述,被告人朱瑞华的供述与辩解,以及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光盘等。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朱瑞华进行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要求被告人朱瑞华赔偿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10000元、误工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其他损失94700元,以上共计2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要求被告人朱瑞华赔偿医疗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10000元、误工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其他损失3500元,以上共计10万元。被告人朱瑞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供认。其当庭辩解称,王某1事先对我进行辱骂和殴打,不让我进厕所,之后我才去找的他们,打了他们。我只打了王某1胳膊两拳,没有打他的面部。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朱瑞华与朋友赵海涛等人来到昌黎县欢乐迪KTV二楼212包间唱歌。当日16时许,被告人朱瑞华从包间出来上厕所,在厕所门口遇到被害人王某1,王某1以其两个舅舅在里边上厕所为由,让被告人朱瑞华等一等,为此二人发生争吵,王某1回到二楼与212包间相对的6666包间内。回到212包间后,被告人朱瑞华将与王某1发生口角一事告诉赵海涛(在逃),赵海涛出去到6666包间找王某1理论。赵海涛走后,被告人朱瑞华也起身去6666包间。在6666包间内,赵海涛与王某1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朱瑞华随后也闯入王某1所在的包间,与赵海涛一起对王某1进行殴打。双方边厮打边来到二楼楼道内,后又来到212包间内,被告人朱瑞华及赵海涛继续对被害人王某1及其妻子冯某实施殴打,致二人受伤。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4王某4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冯某左手中指肌腱损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4月26日,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朱瑞华到案,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害人王某1于当日到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7日出院,实际住院6天,花医疗费人民币5052.68元。主要诊断:鼻部外伤。其他诊断:鼻骨骨折(双)、颌面外伤、上颌骨额突骨折(双)、颅脑外伤、右颞头皮血肿。案发前,被害人王某1系昌黎县金岁康日用口商行总经理,月收入5000元;被害人冯某于2017年2月1日、2月4日、2月22日在昌黎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并于2017年2月6日到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16日出院,实际住院10天,花医疗费7401.56元。出院医嘱:伤指保护下功能训练,术后6周。综上,本院依法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为11204.92元,包括:1、医疗费5052.6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50元/天×6天)。3、护理费588.24元(居民服务业标准35785元÷365天×6天)。4、误工费5000元(5000元/月÷30天×30天)。5、交通费300元。本院依法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的经济损失为12787.12元,包括:1、医疗费7401.5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天×10天);3、护理费980.40元(居民服务业标准35785元÷365天×10天);4、误工费3405.16元[77.39元/天×44天(6周+2017年2月1日、2月4日共2天)];5、交通费500元。另查明,2017年2月2日,被告人朱瑞华赔偿欢乐迪KTV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双方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朱瑞华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朱瑞华供述,2017年2月1日,我和赵海涛、于某1、张某2、张某1、郝某去昌黎县欢乐迪KTV二楼212包间唱歌,一会儿我起身上厕所。到厕所门口时,一名穿白色背心的男子不让我进,我说我要进去,那名穿白色背心的男子打了我胸口一拳,说不让我进,等会儿。我说凭什么不让我进,那名男子说就是不让进。这时里边出来一名岁数大的男子,他说进去吧,然后对方走了。我从厕所回到包间,和赵海涛说去厕所不让进,还挨打了。赵海涛问是谁?我说是6666包间的人。过了一会儿,赵海涛出去了。我看见赵海涛在6666包间内被对方三名男子摁在沙发上,我过去时有两名岁数大的男子推着门不让进,我闯进去了。那两名岁数大的男子拉着我,我看见赵海涛和对方一名穿白色背心的男子扭打在一起。那两名男子还拉着我,并把我摔倒在地,我和那两名岁数大的人打起来。我们打到212包间,于某1、张某2从厕所回来开始拉架。这时对方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打了我好几下,并且在我们包间砸啤酒瓶,我后脑勺被砸了一下,后来就不打了。一会儿警察到了,将我们带到城关派出所。2、赵海涛供述,2017年2月1日下午,我与朋友朱瑞华、于某1、张某1、郝某等人到昌黎县欢乐迪KTV唱歌,期间朱瑞华自己去厕所了。朱瑞华回来时说有一名男子没有让他进厕所,并且打了朱瑞华一拳,然后进对面包间了。我和朱瑞华聊了几句,然后出去进到对面包间里。一名年轻男子正好在门口位置,我和年轻男子坐那说他和我朋友发生口角的事。这时朱瑞华自己从外面想进包间,包间内有人堵着门,朱瑞华闯进来了。这时,包间内年轻男子突然摁着我的脖子,我挣脱开,劝朱瑞华这事就算了。我将朱瑞华推出门外,对方的人也跟了出来,我们两边就打一起了,现场比较混乱。我打了对方那名年轻男子几拳,现场很多人拉着。之后我们又厮打到我们的包间内。我又继续和那名岁数大的男子说这个事,对方另一名岁数大的男子进我们包间后直接就摔酒瓶子,年轻男子动手打我头部,过了一会儿我们两个人分开了,我和那名岁数大的人继续说这件事,那名男子意思是这事拉倒得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到现场,将我们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了。3、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7年2月1日下午,我和妻子冯某、舅舅王某2、王某2的朋友辛某、我舅妈李某、我女儿XX溪等六人到昌黎县欢乐迪KTV唱歌。刚上二楼,我和王某2、辛某先去厕所了。我们进厕所时有三个年轻小伙子已经在那,厕所里有两个坑位,这三个小伙子不让我们小便,我们三人没搭理他们,在尿池旁边方便完后回包间了。后来在厕所碰见的那几个人的朋友到包间内找我,这个男子和我说了几句刚才在厕所的事。还没说出结果,刚才在厕所的几个男子强行推开门进到我们的包间,这几个男子开始殴打我。期间这些人强行拽我出包间进行殴打,后来又将我拽进他们的包间进行殴打。后来警察到现场将我们双方拉开,之后带回派出所了。4、被害人冯某陈述,2017年2月1日16时许,我和王某1、王某1两个舅舅、王某1的舅妈、我女儿共六人到昌黎县欢乐迪KTV唱歌。刚到二楼6666包间内,王某1和他两个舅舅去厕所了。过了一会儿他们回来,紧跟着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男子进我们包间,拽着王某1衣服问为什么打他们的人?王某1说没打人,那个男子打了王某1胸口一拳。当时我堵在门口不让另外两名男子进屋,屋外的人使劲推门,进来后有个人指着王某1说是他在厕所不让尿尿的,说完他也参与殴打王某1。他们拽王某1出包间到了他们的包间。过了一会儿警察到现场,将我们带回城关派出所。5、证人于某1证言称,2017年2月1日下午4点左右,我、我对象张某2和赵海涛、佳奇、朱瑞华等人去昌黎县欢乐迪KTV二楼212包间唱歌。半小时后我和张某2去厕所,发现我们包间门口有很多人,还有人往我们包间里进,我把一名岁数大的男子拉到旁边。对方一名女子拿着啤酒瓶子过来,我把酒瓶子抢过去递给我们这边一名戴眼镜的女子。那名女子踹了戴眼镜女子一脚。进包间后,我看见两名男子扯着赵海涛的头发将他摁在沙发上,我过去把他们拉开。一会儿警察到了,将我们带到城关派出所。6、证人张某1证言称,2017年2月1日下午4时许,我和赵海涛、朱瑞华等六人在昌黎县欢乐迪KTV二楼212包间唱歌,期间朱瑞华出去了。朱瑞华回来后,赵海涛出去了。正在我唱歌的时候,对面6666包间内有争吵声,我看见赵海涛被关在6666包间内。我过去想把赵海涛叫出来,6666包间的人不让我进。过了一会儿,我发现在6666包间门口处赵海涛和别人打起来,朱瑞华、赵海涛和对方一名穿白色背心的男子,还有一名女子打起来。我过去拉架,对方一名女子拿了一个啤酒瓶被我抢下来,最后警察来了将我们带到城关派出所。7、证人张某2证言称,2017年2月1日16时许,我和对象于某1,还有赵海涛、张某1、另外一男一女在昌黎县欢乐迪KTV212包间唱歌,一会儿我和于某1去卫生间了。我们回来时看到212包间与6666包间之间的走廊里有很多人,有三男一女围着赵海涛,我对象把其中一名穿毛衫的男子拉过来,我们进213包间问对方是怎么回事,那名男子语无伦次地从213包间出去,我和对象回到212包间。我进包间时被一名年轻女子推倒在地上,然后那名女子又拿起啤酒瓶想打我,不知道被谁把啤酒瓶抢走了。那名女子又推我一下,我被赵海涛的朋友抱住没有摔倒,然后我在沙发上待着,一会儿警察到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8、证人郝某证言称,2017年2月1日16时许,我和赵海涛、张某1,还有赵海涛的三个朋友与欢乐迪6666包间的三名男子、两名女子打架着。当时赵海涛的一个朋友去卫生间,回来后赵海涛的朋友说了一句话,赵海涛起身从我们包间出去,后来赵海涛的那个朋友也跟着出去了。我感觉像有什么事,就和张某1也一起出去了。我看见赵海涛的朋友在6666包间门口站着,赵海涛进了对面6666包间内。我走近了看见对面包间内的人把赵海涛给围上了,一名穿白色半袖的男子打了赵海涛一个嘴巴。赵海涛的那个朋友就把门推开往里面闯,赵海涛和他的朋友与6666包间的客人厮打在一起。过了一会儿他们从6666包间撕扯着出来,在楼道里我看到赵海涛开始与那名穿白色半袖的男子厮打,赵海涛的朋友也跟着撕扯那名穿半袖的男子。我和张某1在边上拉着赵海涛,6666包间内的一名年轻女子开始拿啤酒瓶子推搡我,并且踹了我一脚。这时那名穿白色半袖的男子开始往212包间里撕扯赵海涛,我们进212包间了。赵海涛被摁倒在212包间点歌台附近的沙发上,6666包间那名年轻女子站在沙发上开始扔212包间内的垃圾桶、啤酒瓶、话筒。这时赵海涛的另外一男一女的朋友从厕所回来,他们两个人也拉架。过了一会儿警察就到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9、证人辛某证言称,2017年2月1日16时许,我和王某1、王某1舅舅王某2、王某1妻子、女儿去欢乐迪唱歌。我和王某2去厕所时,正解手时听见王某1在门口和一个人说:”我两个舅舅在里边上厕所呢,你等一会儿。”那个人说:”公共厕所为什么不让我进?”我怕他们打起来就出去说:”进行吧。”我和王某2、王某1走了。回去后我到一楼门口打了个电话,回到二楼包间后发现对面包间有两三个人在殴打王某1,就把旁边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拉到隔壁包间。我们出去后那天四个人还在打王某1,我上前拉架。过了一会儿警察带我们到城关派出所。10、证人王某2证言称,2017年2月1日16时许,我与王某1、王某1对象小雪、女儿,以及辛某等几个人去欢乐迪KTV唱歌,到那后我和辛某、王某1去厕所了。我们正撒尿时,门外来了一名男子要往里面进。当时王某1在外面等着我俩,他没让那名男子进厕所,我们回到包间。我们正点歌时,有一名男子打开包间门问谁刚才在厕所和他兄弟发生口角了。我说没事,各唱各的。我在包间里劝那名男子,那名男子把我推倒在地上,后来王某1和他妻子、辛某上前拦着那名男子。这时又从包间外面进来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王某1、小雪、辛某就与对方那三男一女厮打在一起了。我上前劝他们,辛某从包间出去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到了。11、证人李某证言称,2017年2月1日下午,我与王某2、王某1、冯某、辛某、王某1女儿到昌黎县欢乐迪KTV唱歌,王某2与王某1出去上厕所。过了一会儿,王某2、王某1回到包间。又过了两三分钟,从外面进来三个小伙子,其中一个小伙子进我们包间,另外两个小伙子被挡在外面,进来的小伙子要和王某1谈谈。我问王某1怎么回事?王某1说刚才在卫生间发生几句口角。那个小伙子坐在王某1身旁,不知什么原因他俩打起来,随后又有几名年轻小伙子、小姑娘一同进我们包间参与打架,我抱着孩子离开现场。等我返回现场时,双方当事人都在我们对面的包间里,警察到现场了,把双方当事人都带到派出所。12、证人卞某证言称,我是欢乐迪KTV经理。2017年2月1日下午4时许,我们员工说二楼6666包间的客人打起来,我到二楼看见6666包间的客人和212包间的客人扭打在一起。后来又来了两名212包间的客人,和之前的一名男子与6666包间的客人扭打在一起。他们从6666包间打到212包间,期间有人拉架,我报警了。警察过来后把双方带回城关派出所。6666包间的沙发破了,点歌器被一个穿白背心的男子弄坏了,还坏了两个无线麦。212包间茶几玻璃、垃圾桶、两个无线麦、玻璃底座坏了,沙发破了,茶几被一名女子弄坏了。13、证人于某2证言称,我在欢乐迪打工。2017年2月1日下午4时许,我在欢乐迪二楼听见有争吵声,看到6666包间风三四个客人拉拉扯扯的,从厕所方向来了两个人进了6666包间,后来六七个人撕扯到楼道,他们扭打在一起。打的过程中,有几个人拉着一名男子进了212包间,里面有争吵声。我看到一名女子拿了一瓶红酒把包间内的茶几玻璃砸碎,那名女子又拿啤酒瓶砸人,后来又有几个人拿酒瓶子来回砸,我从包间出去了。14、证人王某3证言称,我在昌黎县欢乐迪KTV当经理。2017年2月1日16时许,我在欢乐迪KTV值班,于某2用电台叫我到二楼,说二楼有人打架。我看到212包间和6666包间的门口有三四个人已经厮打在一起,我和于某2、卞某上前拉架。他们打到212包间,我在门口听见有人在摔东西,还有人打电话报警,一会儿警察到了。15、《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26日,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朱瑞华到案,当日朱瑞华被刑事拘留。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朱瑞华从监控截图中辨认出截图中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是在厕所与其发生争吵,并且对其殴打的王某1,穿黑色上衣、黑色阿迪裤子的男子是赵海涛,穿黑色上衣、黑色裤子的男子是自己,穿白色长袖上衣、背带裤的女子是王某1妻子;王某1从监控截图中辨认出六人的身份。17、《情况说明》及视听资料光盘证实,本案所附光盘分为两部分,其中欢乐迪监控为民警调取,出警录像为民警用数码鹰录制。18、《住院病案》证实,王某1于2017年2月1日到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7日出院,实际住院6天。主要诊断:鼻部外伤。其他诊断:鼻骨骨折(双)、颌面外伤、上颌骨额突骨折(双)、颅脑外伤、右颞头皮血肿。19、《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王某1的损伤符合锐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冯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左手中指肌腱损伤构成轻微伤。20、《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2017年2月2日,朱瑞华、张某1、张某2已赔偿欢乐迪KTV卞某因打架造成的茶几、话筒、点歌器、显示屏等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双方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2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说明》材料证实,赵海涛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昌黎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刑拘)。22、《调取证据清单》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朱瑞华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秦皇岛市第二医院《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1张(金额4373.68元)、《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3张(金额679元),以及《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住院患者费用总清单,证明住院6天,以及诊断治疗的情况。2、昌黎县金岁康日用口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花名册》(2016年11月、12月、2017年1月)、《劳动合同》及《误工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1系昌黎县金岁康日用品商行总经理,月收入5000元,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因发生打架事件未到单位上班,误工90天,扣发工资15000元;杨艳春为该单位职工,月收入3000元,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7日因王某1发生打架事件住院治疗,由杨艳春护理,误工7天,扣发上述期间工资总计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昌黎县人民医院《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3张(金额773元),证明其于2017年2月1日、2月4日、2月22日在昌黎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的花费情况。2、唐山市第二医院《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1张(金额6628.56元)、《出院证》、《住院病案》、住院患者费用明细汇总,证明其于2017年2月6日到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16日出院,实际住院10天,以及诊断治疗的花费情况。出院医嘱:伤指保护下功能训练,术后6周,周五上午门诊复查。3、昌黎县金岁康日用口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花名册》(2016年11月、12月、2017年1月)、《劳动合同》及《误工证明》证实,李海丽系昌黎县金岁康日用品商行职工,月收入2500元。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16日,因王某1发生打架事件,冯某手受伤住院,由李海丽护理,误工12天,扣发上述期间工资总计250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朱瑞华对公诉机关提供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冯某虽然提供了昌黎县金岁康日用口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及《误工证明》等证据,但无证据证明杨艳春、李海丽与本案被害人王某1、冯某有亲属关系,故上述证据中有关杨艳春、李海丽的部分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冯某提供的其他证据,因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瑞华虽与被害人王某1偶发矛盾纠纷,但其借故生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王某1、冯某,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瑞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瑞华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朱瑞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朱瑞华赔偿了欢乐迪KTV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追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朱瑞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冯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依法赔偿。但二原告人要求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损失,以及请求金额过高部分,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瑞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二、被告人朱瑞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人民币11204.9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人民币12787.12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秋生人民陪审员  郭长庚人民陪审员  秦瑞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记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