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丰都县恒丰航运有限公司、重庆森恒商贸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都县恒丰航运有限公司,重庆森恒商贸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恒丰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92403893W。被执行人:重庆森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号*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087186H。被执行人:王强,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恒丰航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森恒商贸有限公司、王强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7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恒丰航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森恒商贸有限公司、王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森恒商贸有限公司、王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重庆森恒商贸有限公司、王强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