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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贵娟与沈阳友达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贵娟,沈阳友达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1237号原告:宋贵娟,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友达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110-3号(2门)。法定代表人:谢茵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贵娟诉被告沈阳友达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贵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贵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贵娟承担。审判员  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