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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739号原告:尹某,女,196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吴某,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尹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