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739号原告:尹某,女,196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吴某,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尹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