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刑更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家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祥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4322号罪犯陈家祥,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金武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家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三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原有积分考核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家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祥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关新人民陪审员 胡志春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