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8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柯贤胜、彭晓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柯贤胜,彭晓姣,柯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8059号原告: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梅山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杜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光宇、张淑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柯贤胜,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彭晓姣,女,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三:柯强,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号。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柯贤胜、彭晓姣、柯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