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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潘慧与郭利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慧,郭利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1444号原告:潘慧,女,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平,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利花,女,1972年6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全,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希钦,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慧与被告郭利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利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琅人民陪审员  潘红英人民陪审员  赵丽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