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5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魏士斌与王仁斌、武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士斌,武玉,王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士斌,男,生于1969年8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武玉,女,生于1962年2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王仁斌,男,生于1962年7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依据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民终13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玉、王仁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魏士斌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400元、执行费16400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魏士斌与被执行人武玉、王仁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魏士斌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佳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