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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覃超兴与荔浦县修仁崇贤页岩红砖厂、何崇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超兴,荔浦县修仁崇贤页岩红砖厂,何崇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2360号原告:覃超兴,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荔浦县修仁崇贤页岩红砖厂,住所地广西荔浦县修仁镇三诰村五里排屯。法定代表人:葛中华,负责人。被告:何崇贤,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原告覃超兴与被告荔浦县修仁崇贤页岩红砖厂、何崇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覃超兴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超兴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超兴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兆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