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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先红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先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86号罪犯刘先红,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曾因吸毒、赌博于2014年12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69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先红于2015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自2015年6月起至2016年12月止共违规2次累计扣2分和自2017年1月起至2017年7月止无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480分,兑换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先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先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