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执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苏春满与曾斌、王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满,曾斌,王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03执2120号 申请执行人:苏春满,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曾斌,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王星,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申请执行人苏春满与被执行人曾斌、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703执21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中 审判员 李嘉林 审判员 谭广森 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永良 书记员 曾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