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春宇与张凤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宇,张凤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春宇,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张凤权,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周春宇诉张凤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春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82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416961元,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内蒙古伊图里河林业局提取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张凤权的工程款41696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