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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云飞与张燕、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飞,梁涛,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801民初534号原告:王云飞,男,49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被告:梁涛,男,47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被告:张燕,女,39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原告王云飞与被告梁涛、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涛、张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云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66000元(300000元×24%÷12×17=102000元,从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8月21日,利息已付36000元,尚剩余66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1日,被告梁涛从原告处借现金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于2017年3月21日归还,并以被告梁涛所有的位于第八师一四二团怡园小区16栋负109号店铺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张燕与被告梁涛系夫妻关系。以上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梁涛、张燕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1日,被告梁涛向原告王云飞借款300000元。并由被告梁涛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云飞现金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正。借款日期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借款人、担保人必须遵守以下约定:1、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人为偿还本金和利息连带责任人。2、借款人不得使用该借款从事任何违法活动。3、借款人、担保人如违约必须承担所有产生的费用。4、借款人经出借方同意,必须提前3日办理展期手续。5、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担保人应旅行约定偿还本金和违约金。6、借款到期不还或恶意拖欠,借款人、担保人除按照银行利率的4倍向出借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7、借款人抵押物为:底商。8、担保人抵押物为:9、本合同经过双方斟酌不存在显示公平和可撤销之处。10、本合同借款人、担保人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借款人:梁涛。电话;1869930****。2016年3月21日。身份证:650XXXXXXXXXXX896。”2016年3月21日-2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30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即6000元/月,被告向原告已归还借款利息36000元。以上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主张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其借款300000元,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对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将借款出借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及汇款收据,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偿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月利率2%,即6000元/月,双方约定属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本院认定为9225元【300000元×24%/年÷12个月×17个月(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8月21日)-已付36000元=66000元】。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3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并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梁涛与被告张燕原系夫妻关系,在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梁涛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以上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燕应当对其与被告梁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366000元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涛、张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云飞借款300000元。二、被告梁涛、张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云飞借款利息6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涛、张燕负担(给付日期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慧桃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