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8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尚亮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奇美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尚亮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奇美鞋业有限公司,上海麦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8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尚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奇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霖。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威,上海徐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麦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彦文。上诉人上海尚亮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奇美鞋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麦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尚亮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尚亮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尚亮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2.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56.26元,由上诉人上海尚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增军审 判 员 王益平代理审判员 丁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秋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