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指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XX,李亚林,朱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6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西湖区。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亚林。被执行人: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法定代表人:朱律。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亚林,男,汉族,1963年2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朱律,男,汉族,1972年4月27日生,住南昌市井冈山。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XX、李亚林、朱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36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XX、李亚林、朱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36号】,指定到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