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8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5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冼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小型客车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常安路出发,行至高明大道御柏酒店前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1.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委托鉴定送检表,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岳旭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