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勇、王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勇,王德有,贵州省习水县鸿福汽车租赁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勇,男,汉族,1992年9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有,男,汉族,1968年5月5日生,务农,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审被告贵州省习水县鸿福汽车租赁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矿中路。法定代表人王飞,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吴勇因与被上诉人王德有及原审被告贵州省习水县鸿福汽车租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425民初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吴勇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上诉人现居住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公布日期2007.10.28时效性已被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黄望线(黄泥塘至望谟)252KM+150M转弯处,即侵权行为地在紫云自治县境内,故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公布日期2007.10.28时效性已被修订》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王德有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吴勇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计 顺 红审判员 刘 玉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啟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