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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小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霞,孟小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838号自诉人陈小霞,女,汉族,1972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人孟小贺,女,汉族,1965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自诉人陈小霞诉被告人孟小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小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小霞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楷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