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孝忠收缴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616号被执行人徐孝忠,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汉族,住临湘市。本院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徐孝忠收缴罚金执行一案,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后,发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61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罚款,应当继续缴纳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