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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王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王碧君,临沂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5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825729X6。负责人:刘月余,行长。被执行人:王碧君,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被执行人:临沂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西段南侧198号。法定代表人:张洪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王碧君、临沂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碧君名下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因查封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93766.8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朱崇普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