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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9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龙某申请执行熊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924号之���申请执行人龙某,女,1974年4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熊某某,男,1974年7月25日生,穿青人。本院在执行龙某与熊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龙某与熊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龙某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4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耿 晓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