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与崔玉明、程庭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程庭萍,崔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学城大道62-1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8580-9。诉讼代表人唐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庭萍,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崔玉明,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与崔玉明、程庭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692763.06元、手续费84723.30元,截至2015年11月12日的利息4195.48元、滞纳金14941.15元,利息及复利(按民事判决书计算),律师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4元,保全费457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521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7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