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东营市水晶石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水晶石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水晶石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建工大门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56383304H。法定代表人:邹旭升,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春楠,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春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春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继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