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申怀与侯巧玲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申怀,侯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孙申怀,男。被执行人:侯巧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申怀与被执行人侯巧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陕0326执恢12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16045元,已执6000元。下余10045元。申请人依据双方执行和解协议本次申请执行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三期案款3000元,下余案款7045元执行期限未至,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