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卢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卢文龙,韩木海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2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住所地:台前县人民路**号。代表人:邵明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文龙,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敏,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系被上诉人卢文龙亲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华,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木海买,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地区华隆回族自治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文龙、韩木海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育颖审 判 员 李曙霞审 判 员 王玉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 倩书 记 员 王洪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