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詹克波与陈世江、严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克波,陈世江,严细妹,蔡和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890号原告:詹克波,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陈世江,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严细妹,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蔡和星,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詹克波与被告陈世江、严细妹、蔡和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詹克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詹克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詹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詹克波负担。审判员 陈振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贤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