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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易晓莉与隆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晓莉,隆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易晓莉,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隆帆,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陈富明与被告隆帆及第三人易天成、易晓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江阳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易晓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易晓莉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阳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不具有强制执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故易晓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易晓莉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远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