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杰与被执行人兰启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杰,兰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阳杰,女,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兰启安,男,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申请执行人阳杰申请执行兰启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兰启安名下有川A32S44的汽车一辆,本院已将该车辆车籍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松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