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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终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泽建、莫一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泽建,莫一平,博白县松旺镇横水石场,龚冠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13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泽建,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新,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莫一平,男,1957年12月生,现住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峰,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文,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博白县松旺镇横水石场,住所地:博白县松旺镇横水村。法定代表人:龚冠娟,投资人。一审被告:龚冠娟,女,汉族,1976年6月出生,现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毅军,广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泽建因与被上诉人莫一平及一审被告博白县松旺镇横水石场、龚冠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3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争议债务是否属于龚冠娟个人债务没有查清,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有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博白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再确定由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元(上诉人张泽建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张泽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甘伟强审判员  梁 坚审判员  江永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春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