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恩鼎医药有限公司与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孟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孟卓,乔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2043号原告:河南恩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春都路158号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保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南石山村。法定代表人:马育民。被告:孟卓,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乔利敏,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孟津县。原告河南恩鼎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孟卓、乔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恩鼎医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