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2324号原告张景平与被告田帮新、胡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平,田帮新,胡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2324号原告:张景平,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田帮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胡燕,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原告张景平与被告田帮新、胡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张景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景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景平负担。审判员 何尚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