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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明丽与杨明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丽,杨明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969号原告:张明丽,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沧州市沧县。被告:杨明廷,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沧县。张明丽与杨明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明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明丽负担。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云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