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明丽与杨明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丽,杨明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969号原告:张明丽,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沧州市沧县。被告:杨明廷,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沧县。张明丽与杨明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明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明丽负担。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云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