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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玉川与李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川,李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581号原告李玉川,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诉讼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芳,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川与被告李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川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川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川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