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牟利娟、蒲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利娟,蒲珊,孙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073号申请人牟利娟,女,生于1984年4月22日,土家族,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利川市,被执行人蒲珊,女,生于1984年11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原籍利川市,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孙明文,男,生于1985年1月29日,土家族,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职工,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利娟与被执行人孙明文、蒲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2民初1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