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与梁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某被执行人:梁某,男。被执行人:梁某,男。申请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梁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 谢 正执行员 :陈冠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石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