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牛辉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辉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121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辉辉,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系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辉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侯某系滑县城关镇赵庄村兄弟烧烤城收银员,2017年7月23日晚上,其朋友刘杰借其电动车用后将车停放在店门口,将车钥匙放在了店内9号餐桌上。21时许,被告人牛辉辉和其朋友在9号餐桌上吃饭,吃过饭后,被告人牛辉辉用桌上的钥匙将被害人停放在店门口的电动车盗走。2017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牛辉辉在滑县公疗家属院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车辆追回退给被害人。该电动车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牛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电动车证明及发票、被害人信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牛辉辉供述、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盗窃视频监控光盘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辉辉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所盗车辆也已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辉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选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