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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富平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与富平县吉星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富平县吉星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富平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富平县淡村镇都村村。法定代表人王和礼,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系该委员会技术办科员。被执行人富平县吉星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平县淡村镇都村村西云组。法定代表人惠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平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富平县吉星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陕0528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96944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50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平县吉星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用九个温室大棚折抵申请执行人富平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承包费及部分违约金共计621631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孙宏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