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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缪亮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刑初19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亮,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区贺兰县人,原系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2017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鹏,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龚金芸,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缪亮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5日以银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保某甲、马某某、保某乙、保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保某甲、马某某、保某乙、保某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芊、勉丽娟,被告人缪亮及辩护人张鹏、龚金芸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两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调解为由,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缪亮、被害人保胜利及二人朋友在贺兰县贺兰印象餐厅202包间内用餐。期间,被告人缪亮与被害人保胜利因为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缪亮持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被害人保胜利胸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保胜利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保胜利系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及急性���失血死亡。案发当日,被告人缪亮在与侦查人员电话约定的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功达宾馆附近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等;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3.鉴定意见: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4.证人陈某某、唐某某等证言;5.被告人缪亮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缪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缪亮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亮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二、缪亮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缪亮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系酒后激情犯罪,请求酌定从轻处罚。四、本案发生时,被害人保胜利先动手打被告人缪亮后,被告人缪亮掏出匕首捅刺被害人保胜利,故被害人保胜利有过错,应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缪亮的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缪亮、被害人保胜利及二人朋友在贺兰县贺兰印象餐厅202包间内用餐。期间,被告人缪亮与被害人保胜利因为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缪亮持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被害人保胜利胸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保胜利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经鉴定,被害人保胜利系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及急性大失血死亡。案发当日,被告人缪亮在与侦查人员电话约定的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功达宾馆附近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缪亮家属代缪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元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县房屋一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缪亮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刀具一把,证实作案工具系单刃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1日22时50分贺兰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贺兰县贺兰印象餐厅202包间吃饭的客人之间发生打架,有一男子受伤。处警民警达到现场后,经了解,受伤男子叫保胜利,已被送往自治区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贺兰县公安局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3、110案件信息,证实2017年1月1日22时41分36秒,贺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半小时前贺兰印象餐厅服务员报警称餐厅有人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伤者已经送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后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电话称伤者已经死亡。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贺兰县贺兰印象餐厅202包间内。该餐厅位于××县交叉口西北角,其西侧为智恒教育学校,东侧为宁夏银行,北侧为惠泽园小区,南侧为停车场及居安街。该餐厅为四层营业楼房,其门南开,有一旋转组合大门,可由此进入大厅。大厅西侧为楼梯及电梯间,东侧放有餐桌等物。楼梯口��归放当天餐厅垃极,其中一白色塑料垃极桶内为二楼垃圾,经现场清理,从中发现沾有红色斑迹的卫生纸四份,分别提取、包装。中心现场位于202号包间内,该包间位于二楼过道南侧由西向东第二个包间,其西侧为201号包间,东侧为203号包间,北侧隔过道为210号包间。202号包间门向北开,为单扇内开木门,开启状。进入为包间过道,长1.43米、宽1.5米,西侧为卫生间,东侧与传菜间相连,均未见异常。包间内南北长4.6米、东西宽3.2米。202号包间内为复合地板地面,已被打扫,未发现有价值痕迹物证。西北角地面放一衣架,空置。包间地面中间放一张圆形餐桌,直径为1.8米,高0.74米,桌面放一圆形玻璃转盘,转盘直径为1.08米。餐桌周围放有十把相同椅子(长0.52米,宽0.45米,高1.12米,靠背高0.72米),均未见异常。包间南侧为窗户��外侧为一楼页棚顶部,与201号包间相连通,上有空调机、杂物,未见有价值痕迹物证。5、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1月2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缪亮的右手中指指血进行了提取,同时对唐某某的血样进行了提取。6、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银公物鉴尸字【2017】003号)、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银公物鉴理化字[2017]0002号)、宁夏中天奥立升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宁中奥鉴司【2017】毒鉴字第028号)、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人资质,证实根据尸体检验、解剖检验等所见损伤部位、形态特征及损伤程度等,并结合抢救病历、理化检验结果综合分析认为:?死者左前胸乳头下部刺切���系单刃片状刺器作用形成(刃长9.0cm左右、刃宽2.5cm左右),此创致心脏破裂,造成心包填塞及急性大失血,系致命伤;其他部位损伤如左下颏及胸骨柄上的浅表划伤、左前胸乳头上部的刺创,刀刃或刃尖部作用可形成,右手背小片状表皮擦挫伤磕碰、擦蹭可以形成,这些损伤程度均为非致命伤。?死者心血理化检验结果,排除由于常见安眠镇静药、有机农药、乙醇中毒死亡。综上所述,保胜利系被他人持单刃片状刺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填塞及急性大失血死亡。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缪亮及被害人家属。7、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银公物证鉴字【2017】0016号、(2017)0381)、鉴定聘请书、鉴定通知书、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人资质,证实:?送检一楼大厅塑料桶内带有红色斑迹的四份纸巾上均检��人血,上述血迹检出的DNA分型一致,且均为死者保胜利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送检唐某某随身挎包内黑色匕首刃部擦拭物、死者保胜利左手指端擦拭物、死者保胜利右手指端擦拭物检出的DNA分型一致,且均为死者保胜利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送检唐某某随身挎包内黑色匕首把部擦拭物、死者保胜利左手指甲内侧面擦拭物、死者保胜利右手指甲内侧面擦拭物均检出混合DNA分型,无法比对。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缪亮及被害人家属。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证实案件发生后证人唐某某将作案工具装入自己包中,后向侦查机关进行了移交;公安机关对涉案刀具从唐某某处进行了扣押。9、通话记录,证实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缪亮通话记录情况。10、监控录像一组,证实案发当天贺兰印象餐厅人员出入情况。1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甲是贺兰印象餐厅的前台部长。2017年1月1日22时许,李某甲在贺兰印象餐厅四楼吃饭,二楼负责人武某某用对讲机通知李某甲和马丽萍下楼,李某甲下到二楼,武某某告诉李某甲202包间可能打架了,但是客人不让进去,里面有个人躺在地上。之后李某甲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又拨打了城关派出所的报警电话。之后120急救中心人员来包间检查并将受伤的客人抬上急救车走了。当时202包间吃饭的有男女8-10人。1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结婚证、辨认笔录,证实石某某是被害人保胜利的妻子。2017年1月1日,和保胜利一起喝酒的刘某某给石某某打电话,告知石某某保胜利喝酒出了���现在在医院,石某某到医院后得知保胜利已经死亡。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证人石某某在侦查人员事先准备的11张尸体照片中辨认出本案被害人的尸体就是其丈夫保胜利。1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日杨某甲等人所在微信群聚餐,定在贺兰印象202包间,证人杨某甲和同事唐某某一起到了贺兰印象,来聚餐的10个人,6男4女。打架的两名男子吃饭的时候没有发生不愉快,快散场的时候,两人不知道什么原因发生了争吵,杨某甲看到受伤的男子准备拿衣服架子打另外一名男子,但突然就跌倒了,躺在地上,胸口处在流血。其他人就用卫生纸按住受伤男子的胸口,其中有人拨打了120电话,捅人的男子离开了包间。救护车将受伤的男子拉到了自治区人民医院,其他人就一起到了医院,��医院大约一个多小时唐某某说人已经死了。打架的时候致人受伤的男子手里拿了一把刀,挥舞的时候被唐某某挡了一下,刀掉落在地上,唐某某就将刀装到其随身携带的包里了。作案刀具是黑色的,刀尖非常尖,刀背还带齿口。刀长15厘米左右,宽2厘米。经辨认,证人杨某乙认出本案的被告人缪亮就是打人的男子,辨认出本案被害人保胜利就是被打伤的男子。1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日唐某某所在的微信群聚餐,唐某某和杨某甲一起打车去了贺兰印象餐厅,到达餐厅聚会的人就一起吃饭喝酒,一直到22时许,众人决定离开,陈某某下楼结账,缪亮和一个唐某某不认识的男子就发生了口角,继而撕扯在一起,刘某某和一位姓鲁的男子将双方拉开,缪亮和该男子又撕扯在一起,接着,唐某某就看到其不认识的打架的男子肚子左边在流血,缪亮手里拿着一把刀,唐某某就上前将缪亮拿刀的手抓住,缪亮手里的刀掉落在地上,唐某某就捡起来装在自己的皮包里。之后缪亮就走了,120急救中心来了将受伤的男子接走了。经辨认,证人唐某某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缪亮就是在贺兰印象餐厅包间内将被害人捅伤的缪亮,辨认出本案被害人保胜利就是在贺兰县贺兰印象餐厅202包间内被捅伤的人。1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日14时许,保胜利约陈某某喝茶,陈某某约了缪亮,一起前往贺兰找到保胜利,三人打了一会儿牌,之后来到贺兰印象餐厅,和微信群的朋友聚餐。21时50分许,陈某某下楼去结账,贺心梅也从二楼下来告诉陈某某保胜利和缪亮在吵架,陈某某���去上楼准备劝架,进到包间,看到刘某某和鲁三将一个躺在地上的人扶起来,这个人左胸处在流血,刘某某或者鲁三正在给这个人擦血,陈某某走到跟前,看到是保胜利受伤了,陈某某给缪亮打电话,缪亮告诉陈某某将保胜利捅了一刀。之后众人就在包间等待120,半小时左右120到达现场将保胜利接走。经辨认,证人陈某某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缪亮就是2017年1月1日晚21时许,在贺兰印象餐厅202包间与其一起吃饭的缪亮,辨认出本案被害人保胜利就是在贺兰县贺兰印象餐厅202包间与其一起吃饭的保胜利。16、证人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日18时许,唐某某给邹某某打电话,让邹某某去贺兰印象吃饭。19时许邹某某来到贺兰印象餐厅202包间,包间内有唐某某、鲁某某、刘某某、贺某某、��某甲、陈某某、缪亮、保子。22时许所有人准备走了,陈某某和贺某某下楼结账,其他人都拿着自己的东西准备走,这时听到缪亮和保子发生争吵,唐某某和鲁某某在拉缪亮和保子,缪亮和保子在相互推搡着骂对方,唐某某和鲁某某拉架。邹某某看到保子胸口有一点血,缪亮手里拿着一把刀,唐某某将缪亮拿刀的手抓住,缪亮的刀就掉在了地上,唐某某将刀子捡起来装在自己的包里。当时缪亮还想扑上去打保子,在场的人就将缪亮挡住。缪亮就走了,在场的人就开始拨打120,给保子擦血。120到达现场后将保子接去自治区人民医院,到达医院一会儿后医生告诉众人,保子已经死了。经辨认,证人邹某某辨认出本案被害人保胜利就是在贺兰县贺兰印象餐厅被缪亮捅伤的保子。本案的被告人缪亮就是在贺兰印象餐厅将被害人保子捅伤的���亮。17、证人贺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日下午,陈某某告诉贺某某微信群聚餐的地点是贺兰县贺兰印象餐厅,贺某某来到餐厅202包间,众人一起吃饭,到晚上22时许,大家说要找个地方唱歌,陈某某下楼,贺某某跟着走了两步,听到保胜利和缪亮吵了起来。贺某某还劝了两句,说完之后就下楼了。贺某某下楼告诉陈某某,保胜利和缪亮吵架,让陈某某上楼,贺某某继续结账,结账之后,贺某某看到缪亮边打电话边下楼,一直从餐厅出去了。贺某某回到包间,看到保胜利坐在墙边,上身靠在墙上,胸口的毛衣上有血迹。贺某某就问包间的缪亮和保胜利是不是打架了。几个女的吓得不敢说话。剩下几个男的说赶紧打120,救人要紧。等了一会儿120救护车就来了。救护车将保胜利接走,几个女的也去了医院,唐某某告诉众人,缪亮用刀捅了保胜利,她上去挡了一下,刀掉在了地上,唐某某怕缪亮再拿刀捅保胜利,就将刀捡起来装在包里。后来刘三告诉众人保胜利死了。经辨认,证人贺某某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缪亮就是在贺兰印象餐厅202包间与保胜利发生争吵的缪亮,辨认出本案被害人保胜利就是在贺兰县贺兰印象餐厅202包间内与缪亮发生争吵的保胜利。1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日下午5时许,刘某某和鲁某某来到贺兰印象202包间。杨某甲、保胜利、缪亮、陈某某等人已经来到了包间,众人一起吃饭,饭后刘某某去了洗手间,回来就看到保胜利平躺在地上,保胜利身边有一个卫生纸团上有血迹,其他人都在旁边站着,刘某某就跑到保胜利身边将保胜利的衣服揭起来,看到保胜利的肚子上有一个伤口。刘某某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0分钟后120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将保胜利送往自治区人民医院。鲁某某告诉刘某某是缪亮用刀子将保胜利捅了。在去医院的途中,刘某某用保胜利的手机给保胜利的妻子拨打了电话。经辨认,证人刘某某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缪亮就是2017年1月1日晚上和其在贺兰印象餐厅一起吃饭的缪亮,辨认出本案被害人保胜利就是2017年1月1日晚上和其一起在贺兰县贺兰印象餐厅一起吃饭的保胜利。19、证人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日,刘某某约鲁某某去贺兰印象餐厅吃饭。17时许证人鲁某某和证人刘某某一起去了贺兰印象餐厅202包间,看到何政、陈某某、缪亮、保胜利还有四个女的在包间。众人一起喝酒聊天。喝酒的过程中。缪亮说保胜利喝酒了就少说话。鲁某某去了卫生间,回来看到缪亮和保胜利在互相扑着,鲁某某就站在两人中间,将两人往两边推搡,并说有事情坐下来说。保胜利就掀开衣服,鲁某某看到保胜利的胸口在流血。鲁某某就拿卫生纸将保胜利的伤口捂住。说赶紧拨打120,鲁某某和保胜利说话,保胜利光哼,120到现场后,鲁某某等人陪着保胜利去了自治区人民医院。鲁某某听唐某某说缪亮拿刀捅了保胜利。经辨认,证人鲁某某辨认出本案被害人保胜利就是在贺兰县贺兰印象餐厅二楼南面一包间内被打伤的保胜利。本案的被告人缪亮就是在贺兰印象餐厅将被害人保胜利打伤的缪亮。20、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证人武某某是贺兰印象餐厅的主管,2017年1月1日17时许,贺兰印象餐厅202包间来了约10人一起吃饭,其中4、5个女子。吃饭过程中几���没有发生争执。22时许202包间的门打开了。武某某和李某甲、王珊娜赶到202包间门口,看到202包间靠门的右侧地上躺着一个中年男子,武某某问客人怎么回事,客人说喝醉了、没事。还不让其他人进去。武某某等人就在门口站着,期间李某甲去餐厅一楼报了警。过了5到10分钟,120急救人员赶到包间。将中年男子抬上救护车送走了。2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张某甲是贺兰印象餐厅的服务员。2017年1月1日22时许,张某甲去餐厅四楼吃饭,吃完饭下楼走到201包间门口,看到202包间的客人从屋里往外走。张某甲和马海兰、马金梅正准备进去收拾房间,就听到一个同事喊让不要进去,三人就没敢进去。二楼的服务员告诉张正华202包间打架了。之后有人通知张某甲去202包间打扫,张某甲进去后看到202包间卫生间门口地上掉着一团卫生纸。纸上有血迹。2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周某某是贺兰印象餐厅的服务人员。2017年1月1日18时许,202包间来了一桌人,大概十人左右,晚上22时许该桌客人好像在吵架周某某来到包间门口,一个女人拦着不让进去,周某某就向部长做了报告,因为202包间的门缝没有关严,周某某看到包间里有五六个人,地上躺着一个男人,躺着的男子旁边坐着一个男子,这时包间出来一个男子走了,里面还有三个女的,其中一个女子拉着坐着的男子走,但是那个男子不走,过了一会儿120急救车就来了。包间里的人走了以后,周某某和张某甲、王宁一起打扫卫生,周某某在包间地上的一张餐巾纸上看到一滴血。2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1日李某乙给缪亮打电话,约缪亮第二天去吴忠,次日,李某乙给缪���打电话走吴忠,缪亮说走不了了,李某乙就自己去了吴忠。案发前李某乙没有约缪亮去买狗肉吃。2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某乙是贺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2017年1月1日22时30分左右,证人张某乙接到报警称贺兰印象餐厅有人打架。证人出警,到达现场后伤者和被告人都已经离开了现场,正在向服务员了解情况的同时,指挥中心指令证人伤者伤情严重,已送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证人张某乙赶到医院,看到伤者的几个朋友在抢救室门口,经过了解案情,张某乙让其中一个男子给被告人缪亮打电话,电话接通后,缪亮告诉证人其在功达酒店门口,准备去贺兰县公安局说明情况,证人就让缪亮在功达酒店门口等待。缪亮同意。证人和其他出警人员赶到功达酒店门口时,有个男子看到警车后主动走了过来,说他就是���亮。证人和其他出警人员将缪亮带到贺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25、被告人缪亮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日被告人缪亮与保胜利、陈某某等人在贺兰县贺兰印象餐厅一起吃过饭后,缪亮与保胜利因为言语发生口角,保胜利用拳头打了缪亮左脸部。缪亮从右裤兜掏出一把匕首捅刺了保胜利,随后缪亮离开了餐厅。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缪亮辨认出被害人保胜利就是当日晚21时许,其在贺兰县贺兰印象餐厅202包间捅刺的被害人;缪亮指认出贺兰县富兴街与居安街交叉路口西北角宁夏银行西侧的贺兰印象餐厅就是其在2017年1月1日晚21时许用匕首捅刺保胜利一刀的餐厅;缪亮指认出该餐厅的202包间就是其用匕首捅刺保胜利的餐厅包间;���亮指认出该包间餐桌西北角空地说此处是其用匕首将保胜利捅伤的地方;被告人缪亮辨认出其捅伤保胜利的作案匕首。2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缪亮出生于1986年8月24日,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7、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缪亮与贺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通话后。被告人缪亮称其在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功达宾馆附近等待民警,后贺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功达宾馆门口找到缪亮,将其带至银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调查。缪亮在到案过程中,没有反抗、逃跑等行为。2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被告人缪亮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9、谅解书,证���被告人缪亮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元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县房屋一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缪亮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缪亮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亮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当日,被告人缪亮在与侦查人员电话约定的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功达宾馆附近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亮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缪亮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缪亮家属已经向被害��家属赔偿12万元及一套房产,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缪亮的辩护人称被害人保胜利有过错,应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缪亮的处罚,经查,被告人缪亮和保胜利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相互厮打,缪亮随持刀伤害被害人,故被害人保胜利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过错,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27年1月1日止。)二、犯罪工具单刃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宁林审 判 员  徐玉芳代理审判员  XX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铧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给予考虑。第一百五十五条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