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1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与张建政、吴金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张建政,吴金仙,江阴市绿环净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江阴迪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887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29264E,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中街180号。负责人:朱力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政,男,195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吴金仙,女,1961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市绿环净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10657-8,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北湖西村97号。法定代表人:陈素芳。被告:江阴迪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62466998,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润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政。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与被告张建政、吴金仙、江阴市绿环净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江阴迪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5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已预交),由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