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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谢治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谢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异4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罗庆英,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大道豪盛花园B座503室。法定代表人:彭凯旋。第三人:谢治明,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在本院执行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不能履行我院(2015)新民初字第031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谢治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称,因申请人所提供钢材项目实际是谢治明本人承接项目,挂靠在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2015年10月11日谢治明与申请人签订补充担保协议,愿意就(2015)新民初字第03147号民事调解书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谢治明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当共同履行债务,申请追加谢治明为本案被执行人。谢治明称,该协议系其本人签署,但该项目系其挂靠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接,现该项目建设方尚欠其款项未付,目前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不同意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加申请。经查,本院于2015年10月1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03147号民事调解书。同日,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治明签订《补充担保协议》,载明:供方谢治明本人承接负责的安康恒口凤凰古城项目,施工单位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了钢材供货合同,现谢治明本人愿意就此合同的履约还款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限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3147号民事调解书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内。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上述协议签订于本案执行期间,协议时间系倒签,未提交证据。现申请执行人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2015年10月11日与谢治明所签《补充担保协议》系在执行过程中,谢治明向法院作出的书面履行承诺,谢治明本人亦不认可。申请执行人以谢治明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与谢治明间担保合同纠纷可另案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追加谢治明为被执行人之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申 洁审 判 员 管 毅人民陪审员 韩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月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