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7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胜平与王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胜平,王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1143号原告:郑胜平,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告:王小琴,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原告郑胜平诉被告王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原告郑胜平负担。审判员  苏宜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