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23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景泰县正路镇砂河井村扶贫互助协会与张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县正路镇砂河井村扶贫互助协会,张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23民初2408号原告:景泰县正路镇砂河井村扶贫互助协会,住所地景泰县正路镇砂河井村。法定代表人:周成生,该协会理事长。被告:张巨林,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原告景泰县正路镇砂河井村扶贫互助协会与被告张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景泰县正路镇砂河井村扶贫互助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巨林偿还从原告处借得的扶贫款1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巨林于2016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年利息635元,借期一年。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多次推诿不予偿还。故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法负有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时,被告不在该住所,又无法查明其确切的送达地址,不能以其他方式通知应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拒绝预付公告送达费用,故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景泰县正路镇砂河井村扶贫互助协会的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景泰县正路镇砂河井村扶贫互助协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韦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其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