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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建德与申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德,申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德,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申新民,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在本院执行杨建德与申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杨建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17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立恒 搜索“”